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着大量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活动。用老百姓通俗的话来概括说,即是做买卖。为了保证秩序,国家为此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了交易的活跃和买卖的成功。但在实际中,未能签订成交易合同,即是老百姓通俗所说的买卖不成的状况,也是大量存在的,此时买卖双方能否各奔东西,互无关系了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双方未签成合同,仅有一个道德情义的约束,除此之外,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法律责任了,俗语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即是这个意思。这种认识简单化了,按《合同法》规定,合同交易的法律责任已经延伸至合同签订前的阶段,称之为先合同义务或者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它不同于合同成立后的违约责任,而存在于合同订立前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真正为建立合同关系,而是借缔约之名,行欺骗之实,或为占有对方预付款,或为参观对方生产基地,或为拖延谈判时间以争取同第三方交易机会;如果一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为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手段骗取对方的行为,如谈判时提供他人的样品,如出具虚假的注册资本证明,虚假扩大责任承担能力;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套取对方商业情报和秘密,并加以利用等等。诸如此类,任何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以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订立的合同无法订立或使订立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照上述合同法律规定,前面的俗语就应当改为:买卖不成仁义在,法律责任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