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由于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商铺的买卖及出租交易十分兴旺,但与之相关的主户与租户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增多起来,我们在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中明显感受到了这一点,其中最不易被理解的问题是商铺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是否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经常有当事人拿着商铺租赁合同,或者以新的产权人的身份说:“我是房子的主人,我有权让其限期搬离”,或者以租赁户的身份说:“我是无辜的,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商铺产权买卖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仅就商铺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则不应影响原来的租赁合同的履行,此即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俗话:“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我国城市集镇,就属于不动产的商铺出租而言,应当向房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以取得更加有效、直接的对抗第三方 (即新的产权所有人)的权利。但有关登记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的,同时前述《合同法》也明确租赁合同,当然也包括商铺租赁合同中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因此,只要新的产权人是应知明知的,一旦原有的商铺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时受到干扰,则都会受到租赁权合法的对抗。《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甚至还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法律之所以做出以上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交易,稳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