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出游的快乐――签订旅游合同的法律问题

  今年国庆节适逢中秋佳节,放假七天外出旅游是一种良好的渡假方式,但是以往常常听到旅游归来的人们抱怨旅行的安排不尽如人意,变化始料不及。为尽量避免这种情况,这里就旅游签约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给准备外出旅游的人们一个提醒。
   随团或者单独组团旅游在确定旅游的目的地之后,首当其冲的是选择旅行社。根据国务院 《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而一般旅游签约应在旅行社进行,以便出行者审查相关证件。
   选定旅行社之后就是谈判、磋商和签约。签约应适用省工商局监制的省内统一使用的《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该合同为格式文本,主要条款及内容已印制在文本上,合法有效,无须修改,下面主要对合同中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的部分作提示。行期及总价格一般双方不会产生异议,而按出行人数计费的,一旦人数不足原定总数时,应在合同中有如何处置的约定;住宿应明确什么条件,是等级标准的宾馆,还是一般的民舍,有无专门的盥洗设施;景点门票旅行社全额承担还是仅承担主要景点的大门票;出行车辆能否保证每人一座,有无空调设施;有无团购安排;导游是否具有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等均应一一明确。
   在签约时,还应将明确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总额依法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发生违约行为如协商解决不成的,还应注明争议的解决方式。
   最后,双方均须在合同上签名,旅行社一方还应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并将合同交旅游者一份备用。
   出行者按上述要求与旅行社签约之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即生效。在履行中,只要双方以诚相待,恪守信用,相互配合,出行者就将在旅行中渡过一个快乐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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