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活动也越来越多,同样,借贷活动引起的纠纷也大有上升的趋势,这里不仅有一个借款者的诚实信用问题,债主的自我保护法律意识也同样不可忽视。
借钱,不外乎三种情况,一种是民间的,凭信用而借,双方未立借据的;第二种民间立有借据的;第三种是经济组织之间因买卖发生的一方 借货,另一方支付相应借款的行为。
对第一种,一般借款双方相互熟悉,但出借方 应严格控制借款额度,以防借款方一旦缺乏诚信,也不致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在我国目前法律的立法上,一般上不提倡这种借款方式 。
对第二种,借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出借方在借出款项时,一定要弄清楚借款方 的偿还能力,在借条上除标明借款数额和借款人的姓名外,还应当要求借款方 注明还款的期限。如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也应在借据上写明。
对第二种,往往出现在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的情况下。卖方 将商品或财物交会给买方 之前与买方 已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 也叫买卖合同。卖方交付财物时,应由买方 在收货单上签章或盖章,以示收讫。卖方 除了以上第二种情况出借方 应注意的事项外,还应在综合买卖约定,保证货物质量等和对方 签字的收货单,以 不测之用。
出借方或出卖方 在借出款项或交付货物后,应严密关注对方的还款履约情况,一贯出现违约,则应在二年内,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失去了法律赋予的胜诉权,人民法院就将不能通过审判保障你的应有的这一合法权益,那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就成了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