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字的说法

   中国过去有句俗话说道“行不改姓,坐不改名”,以显示人对自己名字的尊重,现在到了法治社会,名字已被赋予了法律的新内容,具有了法定的权利性质,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个人而且单位也有了名字,不仅仅本人而且他人也要对名字给予尊重,体现的是权利的价值。名字对个人而言是姓名权,对单位而言是名称权,都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公民的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两个部分,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同其他人相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公民只有以自己的姓名从事民事活动,才有可能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相区别,从而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时请求相应救济,比如常见的被他人冒用名义登记移动电话或被盗打电话等等,所以,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更改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的妨害和侵害的权利。
名称则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范围及其隶属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则是指他们在经营活动中所起的字号,用以与其自己的姓名相区别。但是名称权的取得与姓名权不同,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这种区别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其次,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假名或笔名,再次,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划内,名称不得重复登记,先登记者对后登记者有排他性。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主要内容包括命名、使用、变更及依法转让并排除他人妨害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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