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被撞怎么赔――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作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作事故时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为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已上升为一争关和难关。有主张采用“兼得”模式,即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时获得工作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有主张采用“补充”模式,就是一工伤保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通过交通事故赔偿来补足差额。
   1 、“兼得”模式
   主张“兼得”的人认为:第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有合法性质,工伤职工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是基于合法规范享有的权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的民事损害请求权是基于私法规范享有的权利,两者性质不同,互不排斥。第二,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伤害或者被致死,都适用工作保险。而交通事故赔偿适用 过错原则。两者起因不同,归贵原则也不相同。
  因此,不排除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同时获得双重赔偿。持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交通事故赔偿都是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的,如若获得双生赔偿,实际上就浪费了工伤保险基金这一合众资源,与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不符合。
   2、“补充”模式。
   我国目前审意在 实践和行政立法大都 采取的是“补充”模式。采取“补充”模式的原因在于:第一,员工不论是先选择工作保险赔偿请求权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都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第二,平衡和兼顾了员工、雇主、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各方 的利益。第三,符合我国的国情和行政立法。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第1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作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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